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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学院学生课堂考勤制度
(2000年3月)



为严肃考勤纪律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考勤方法
课堂考勤由任课老师负责,每月向系办公室报告考勤情况。学生因故不能到课者,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。凡未请假或请假超期者,一律以旷课论,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的时数计算。
二、请假办法
学生请假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上有关证明(病假须有医院证明),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,经批准后将请假单交系办公室登记。
1、病假在三天以内(含三天,下同),事假、公假一天以内,须经班主任批准;
2、病假三天以上二周以内,事假、公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,须经班主任签注意见,系主任批准;
3、病假二周以上,事假、公假一周以上的,须经系主任签注意见,教务处批准;
4、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请假,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;
5、请假期满需续假者,应于请假期满前另持证明,办理续假手续,经获准后方为有效。否则,作旷课论处。
三、处分方式
1、学生一学期旷课达十学时,系内通报批评;
2、达二十学时,视其认错态度决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3、达三十学时,给予记过处分;
4、达四十学时,给予留样察看处分;
5、超过五十学时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;
6、凡受处分后又旷课的,处分前后的旷课时数累计计算;
7、一门课程旷课时数达1/3者,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,该课程成绩记0分,不得补考。
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实行。


管理学院关于课堂考勤的补充规定 |管理学院学生德、智、体量化考评条例